2004年8月1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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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车售买主难受
本报记者 余春红

  去年,杭州的陈女士沉浸在购买了新车的喜悦中;而今年,她为那辆车而烦恼,并且还因此与汽车销售商打起了官司。而这场官司中呈现出来的汽车销售“三角关系”足以值得消费者和有关部门注意。

  从杭州公司买的车由上海公司开的票

    2003年7月中旬,陈海英和丈夫揣着钱到杭州汽车城选车。杭州吉美铭泰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下简称杭州公司)展厅里的一辆威驰车被夫妻俩看中,价格为14.9万元。当天,付了部分车款后,陈女士便开走了车。几天后,在付清余款后陈女士拿到了机动车销售发票。然而,当时陈女士并没有仔细看发票,她拿到的销售发票是由上海东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上海公司)出具的,车价也并非14.9万元,而是14.5万元。
    陈女士说:“当时只以为拿到发票就好了。”但恰恰是这张发票使本来简单的销售关系形成了“陈女士——杭州公司——上海公司”之间复杂的“三角关系”。

  问题车引发诉讼“三角关系”摆上法庭

    新车用了一段时间后,陈海英发现汽车的油漆有色差现象,把车开到修理厂经行家一看,原来这车部分地方的油漆是重新上过的。恍然大悟而又觉得受了欺骗的陈女士找到杭州公司,但协商无果。
    在交涉中,陈女士还从一份上海公司给杭州公司的传真件上发现问题远远不止油漆,该车还更换过前保、机盖、左前大灯。而这些都是她购买时不知道的。
    今年4月22日,陈海英向杭州市拱墅法院半山法庭起诉杭州公司,认为该公司隐瞒了汽车的真实情况,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故意出售有瑕疵的车辆,构成欺诈销售,要求以一赔一。
    杭州公司的经理王某在记者采访中,承认了没有告知油漆情况,但他认为,那是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何况一辆车所有配件和所有部位的情况不可能都一一告知。
    第一次开庭时,杭州公司以其与陈海英没有签过《销售合同》,购车发票也是上海公司开具的为由,要求追加上海公司为被告。

  谁该为消费者埋单?

    上海公司被追加为被告后,颇感冤枉,因为在这桩生意中,该公司与消费者从未直接接触过。更主要的是,该公司向法院举证证明,在杭州公司要货之前,其已通过传真件明确告知“在运输过程中该车表面不慎产生三处油漆伤痕,现已通过更换配件(前保、机盖、左前大灯)及重新喷漆后恢复如新”的情况,在得到杭州公司的认可后,才以14.5万元的市场统一价供与。上海公司的市场营销总监张某委屈地说:“我们对和我们公司发生实际销售关系的杭州公司如实告诉了车的情况,并根据汽车经销的要求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整个过程均符合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我们是诚信经销的。”
    因为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接下来的两次庭审主要是杭州公司和上海公司之间的争议,杭州公司到底是消费者的代理还是上海公司的代理成了争议的焦点,双方对此各执一词。
    杭州公司认为其只是上海公司的代理经销商,因此没有向客户告知车辆瑕疵的责任,该告知义务应由上海公司承担。再者,即便其有过错,也应由上海公司承担。
    但是,上海公司却认为其与杭州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委托关系,既没有书面委托协议,也没有支付任何代理费。相反,上海公司认为杭州公司是消费者陈海英的委托代理人,因为车款是先由陈女士直接交付给杭州公司,再由杭州公司向上海公司支付,而前者比后者多4000余元,这就是杭州公司从中所得的代理费。

  “三角关系”坑害了谁?

    陈海英发现车的问题后,找了杭州公司,但得到的答复是“责任在上海公司”。陈海英告诉记者,杭州公司在处理问题上表现得非常被动,一直在踢皮球、推诿责任。
    之所以会这样,陈海英的律师李某认为,虽然陈女士的车是从杭州公司买的,但发票又由上海公司出具,由此形成的“三角关系”为扯皮提供了客观条件。
    不仅如此,上海公司出具的发票上的购车金额比陈女士实际支付给杭州公司的购车价少4000多元,从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国家税收的流失。
    由此可见,这种“三角”销售关系不仅给消费者维权制造了困难,还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李律师提醒消费者和有关部门应对此引起注意。
    该案目前尚未判决,但陈海英表示她会将维权之路走到底。